梅州市丰顺县一妇女王姨好心把钱借给朋友刘某良,但刘某良只归还了部分欠款,剩余欠款却迟迟不肯归还,一气之下,王姨的儿子江某宏竟然火烧刘某良的汽车泄愤。今天(17日)从梅州市丰顺县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江某宏被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据了解,江某宏与刘某良是朋友关系。2009年3月至6月期间,刘某良向江某宏的母亲王姨借款40000元,并写下了借条。之后,刘某良共分期还款13000元给王姨,剩余款项则迟迟没有归还。后王姨与刘某良达成口头协议,剩余债权转移给江某宏,由刘某良直接把钱归还给江某宏。此后,江某宏多次向刘某良追讨这笔欠款,但是刘某良一直推托,迟迟不肯还钱。
今年6月22日晚,江某宏跟朋友外出吃宵夜,期间,江某宏共喝了10罐易拉罐装的啤酒,直至次日凌晨时分,他才起身骑着自己的女装摩托车回家。在途经刘某良家时,江某宏看到刘某良的汽车停放在门口,遂临时起意想去“吓唬吓唬”刘某良,逼他还钱。于是,江某宏先是打电话给刘某良,催他还钱,但再次遭到刘某良的推托。气急败坏之下,江某宏把自己的女装摩托车推倒在刘某良的汽车旁边,让摩托车的汽油流到地上,再脱下自己的衬衫用打火机点燃并扔到汽油上,很快摩托车的油箱就着火了,火势蔓延至刘某良的汽车上,致使汽车着火燃烧。
其后,慌张的江某宏与闻讯赶来的群众合力将火扑灭。广州讨债公司今年6月23日,江某宏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鉴定,被烧毁的汽车损失价值为44675.98元。案发后,江某宏与刘某良达成了和解协议,江某宏赔偿刘某良的经济损失48000元,并取得了刘某良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宏因债务纠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给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借钱给他人时要立借据合法讨债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为债务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许多债权人因为没有欠条或者碍于朋友情面等因素导致讨债困难,进而容易因为过激讨债行为触犯法律。对此,法官提醒市民,在借钱给他人时,一方面要立有借据,写清楚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另一方面,在讨债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行为的合法性,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理性讨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