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审议通过,2017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增加了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两项条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种事情很多,如,夫妻一方拿出借条,称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一起还债。如果是恶意串通第三人,虚构债务,转移财产的,法院不会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借钱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用参与还债。
注意:
除了这两条外,也有一些其他情况,一方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广州讨债公司,其他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等,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法律实务中,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这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很大的关系,当然,这需要夫妻一方的举证证实。原则上,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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