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影视作品中,讨债中往往会在别人的墙上或者门上喷上“欠债还钱”后扬长而去,而在现实中,这种做法其实是要承担责任的。佛山两名男子在索要股权转让款时,因为在对方所在的公司大门上喷上“欠债还钱”四字,不但被行政拘留了十天,近日还被法院判决将大门恢复原状,并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事件:
喷涂红字索要“转让款”
2016年6月15日10时许,狮山镇官窑的某木业公司门前,来了多名“不速之客”。
刘某润、刘某桥驾车带领多人来到木业公司,寻找木业公司的一名股东林某。据后来法院查明,他们寻找林某,是为了索要股权转让的款项。双方当时因为某公司的股权转让起了纠纷,后来双方还因此事闹上了法庭,林某则是该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原告。
刘某润、刘某桥等人来到了木业公司后,还采取了非正常的手段来“讨债”。他们不但将车辆停放在木业公司大门口影响该厂门前路段的通行,刘某桥还指使他人使用红油漆在木业公司大门上喷涂“欠债还钱”等字样。木业公司马上报警并拍摄录像取证。
当日15时许,两人及其跟随人员与车辆均被公安人员强制带走。同一天,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刘某润、刘某桥等四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争议:
是否“合法讨债”?
据木业公司称,公司与刘某润等人之间并无任何交易往来,无债权债务关系。刘某润、刘某桥两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严重损害了其商业信誉。
公司一纸诉讼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立即清除其大门上喷涂的“欠债还钱”字样,将该大门恢复原样,同时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当面赔礼道歉,登报致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刘某润、刘某桥两被告认为,他们之所以喷上“欠债还钱”,是因为林某并未全面依约向两人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此外,木业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事而降低。即使木业公司名誉受损,也是因为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某不讲商业信用导致,不能归咎于两人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讨债”行为。
一审:
恢复大门原状
张贴道歉声明
一审法院认为,木业公司作为法人,其名誉权受法律的保护。法院认为,刘某润等人喷涂“欠债还钱”大字等行为,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第三人对木业公司企业资信能力的评价降低,败坏公司的名誉,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木业公司的文字诽谤,但两被告及案外人实际的侵权行为仅限于木业公司的经营场所。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桥、刘某润清除木业公司厂房大门“欠债还钱”的字样,恢复大门原状;两被告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并张贴于木业有限公司大门侧。
对于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其登报道歉、广州收数公司赔偿12万元等请求,木业公司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近日,佛山中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佛山中院指出,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刘某桥等人在木业公司大门处喷涂“欠债还钱”字样,且公安机关当天即已将其带走,木业公司在起诉前也已将该大门更换,因此其不良影响的范围并未扩散过大。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对木业公司名誉权的影响范围等因素,确认由两被告出具经其签名确认的道歉声明张贴于林业公司经营场所大门处,并无不当。
另外,由于刘某桥等人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有限,且木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这次事件所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和支出的调查费用,一审法院不支持该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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