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名老人去世还不到一个月,便催生了一宗官司。老人生前的保姆莫某一纸诉状将老人的两名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冯伯名下一套房产属于其所有。这背后又有什么样的缘由?双方为了房子,在高明法院和禅城法院互告。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该案的内幕。
莫某今年45岁,是广西人。她表示,自己在2007年春节前后开始断断续续地照顾住在南海的独居老人冯伯。到了2012年初,莫某固定在老人家从事保姆工作。
2014年底,老人希望居住得更为安静,打算搬到高明,便将桂城的房产以273万元的价格变卖。此后,他在高明区明镇城买了一套约92平方米的房子,总价41.1万元。两人协商约定,房产各占一半,老人愿意拿出变卖房产所得到的十分之一,即273000元,作为其中一部分购房款,剩余的房款由莫某自筹。
2015年初,老人又与莫某双方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莫某承担扶养老人义务,老人去世后将其高明的房产自有的50%份额全部赠予莫某。
至于冯伯为何将房子遗赠予保姆,他在《遗赠扶养协议》如此写道:此举是为了让莫某的长期服务得到一些实质回报。
今年2月21日,冯伯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去世。丧事办理后,莫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冯某的两名儿子表示,该房屋是由其父亲全部出钱购买的。据他们所知,老人家一共为房屋出资了40万元,其中27.3万元是父亲出资,而另外12.7万元是父亲借给莫某的,但是莫某大部分欠款都没有偿还。也就是说,在购房之初,莫某仅出资1.1万元左右。
高明区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据此,高明法院一审判决该房产的产权归莫某所有。至于冯某川所称的莫某尚欠其父亲购房款,这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作合并审理。
今年4月,冯氏兄弟又将莫某告到了禅城法院,要求莫某向他们还款12.7万元。事实上《遗赠扶养协议》对这12.7万元借款有明确的表述:该12.7万元要从2015年开始,五年内还清,每月从工资中扣减1100元。五年内未清还的,则要计算利息。
对于曾经向冯伯借款这一事实,莫某不持异议。但是,她同时指出,她一直在劳动报酬中每月扣减1100元用于还款,至今已还款13200元,尚欠的借款为113800元,借款不计算利息。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冯氏兄弟为老人的合法继承人,广州讨债公司有权起诉莫某向其还款。不过,法院同时确认莫某尚欠老人的款项为113800元。此外,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五年内还款可不支付利息。法院还指出,《遗赠扶养协议》并未约定如老人在五年内去世,莫某应如何进行还款。所以,该还款协议内容应视为附条件的协议,当条件不能成就时,对借款期限和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据此,禅城法院近日判决莫某偿还借款本金113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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