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下午,曾某以颜某一直欠债不还为由,带上棉条、塑料等易燃物品来到颜某家门口进行点燃后,丢进颜某家里,并将屋内的一个煤气瓶打开引起大火,广州收债公司致使颜某家的大门、碗橱、吊扇等物品被烧毁。当时颜某14岁的儿子还在屋内,幸好被群众及时发现并进行扑救才未造成人员伤亡。后经鉴定,被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872元。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能坦白认罪,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身患疾病,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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