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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一) 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广州讨债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三) 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民间融资、民营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合法化,是我国立法的一个趋势,是法治进步的需要和法制完善的趋势。

(五)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六)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七)高利贷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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