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办采石场起纠纷,村主任欠债不还,债权人前往讨债,村主任的两个儿子竟把试图劝阻的办案民警甩下车子,开动铲车、挖机残忍地将债权人砸死在车内,这是2012年11月3日发生在湘乡市壶天镇的惨案,案情一度震惊湘乡。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一审结果:以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行凶的两兄弟死刑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半。
合伙开办采石场起纠纷
2011年5月,湘乡市壶天镇石坪村村主任蒋雪长邀魏新招等,合伙开办金桥采石场。后来,见采石场生意不错,蒋雪长逼迫魏新招等退股,将魏的225万股金转为借款,约定按月归还本金和利息。
因到期久拖不还,2012年11月3日上午,魏新招与妻子廖秋英、合伙股东胡东阳开车到采石场找蒋雪长讨账,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11时许,湘乡市公安局壶天派出所民警张顶乐、朱海波赶赴现场调解。
期间,蒋雪长的两个儿子蒋辉、蒋星被从外面电话招回。大儿子蒋辉赶回后,驾驶挖机将路面挖断,以阻止魏新招等人离去。
当天下午3点,民警叫魏新招和蒋雪长双方去派出所协调处理,双方都表示同意。
挖机铲车行凶致一死三伤
让魏新招夫妇万万没有料到的是,就在他们开车跟随民警行驶20来米远时,蒋辉和蒋星分别开动挖机和铲车疯狂扑了上去。先是蒋星开动铲车,将魏的新奥迪Q5越野车铲翻并多次撞击。蒋辉接着马上开动挖机,用挖斗对着侧翻车子的驾驶室连砸数十下。
一时间,奥迪车被砸成“麻花”。魏新招和坐在副驾驶座的合伙人胡东阳被卡在车内动弹不得,坐在后座的廖秋英顿时成了血人。当廖秋英边大呼“救命”边尝试着从车内爬出来,现场民工曾某冲上去想把她从车内抱出来时,蒋辉却一边大声呵斥,一边开动挖机再次对着车身一顿猛挖,致使廖秋英当场身亡。
在此期间,现场办案民警大声喊话制止,并分别爬上挖机和铲车进行劝阻,蒋辉、蒋星不但不予理会,反而驾车用力将民警朱海波、张顶乐甩下,致朱海波左脚受伤。
作案后,蒋辉、蒋星迅速逃离现场,直到事发8天后,蒋氏兄弟才投案。
经湘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廖秋英系因钝性外力致右胸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肺挫伤、右膈疝、腹膜后巨大血肿、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东阳所受伤害为轻伤,被害人魏新招、朱海波二人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回想起一年前的场景,受害人胡东阳仍心有余悸:“当时我被卡在车里,只听到外面数十下金属撞击声,每撞一次,我们的车就猛烈震动一下。那么结实的奥迪都被砸成了麻花,要不是我们本能地躲在车内方向盘下,我们也早已成了肉酱!”
一审认定: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
案发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妨碍公务罪依法对两凶手提起公诉。2013年11月21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处于汽车内的情况下,仍然驾驶铲车和挖机铲、挖汽车,具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二被告人在民警制止其行凶的情况下,开动铲车、转动挖机将民警甩下,具有故意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在共同故意杀人、妨害公务罪中,被告人蒋辉、蒋星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辉、蒋星均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处罚。虽然两人有主动投案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最终,该院作出如下判决:
蒋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蒋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庭审直击 肇事兄弟法庭上鞠躬道歉
2013年11月21日上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庭座无虚席。
法庭上,蒋氏兄弟始终低着头。他们一个26岁,一个25岁。广州追债公司
面对指控,蒋氏兄弟仍欲极力为自己辩解推责,但在最后的法庭陈述环节,哥哥蒋辉含泪道:“我想真诚地对他们说一声对不起,虽然不能挽回死者的生命……”弟弟蒋星则两次起身,向受害人一方鞠躬道歉。
“一年多来,我们全家一直沉浸在失去至亲的悲痛中……”受害人魏新招说,截至当天开庭,尽管有调解书和法院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但蒋家只付了部分费用,余下的欠款、利息及赔偿款尚未付清。
法庭结束时,公诉人语气沉重地说,“债权债务本是平常事,但两名被告人性格暴躁,缺乏对生命的尊重,也缺少对法律的敬畏,给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如果他们多一份宽容,少一些冲动,这样的伤害也许就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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